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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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江”品牌的郑重声明

发布日期:[2025-09-01]     点击率:

致:各行业协会、合作伙伴、客户及社会各界公众

我方,温州市大江真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系第35116018号、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及权利人,现就江苏大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江”)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晓文先生近期在公开渠道发布的所谓《关于陈晓文先生持有“DAJIANG”及“大江”商标的法律声明》一事,结合我方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号:(2024)浙03民初1175号),郑重声明如下:

一、关于第35116018号“大江”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法律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已作出相关无效宣告裁定,但我司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定目前并未生效。另,我司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仍为合法有效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二、正视品牌历史,我司系“大江”品牌的原始权利人与创始者。

我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持续使用并经营“大江”品牌,在包装机械领域积累了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江苏大江及陈晓文先生曾作为我司销售合作伙伴,明知我司品牌历史与权益归属,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企图通过不当手段窃取、混淆我司品牌资源。

三、江苏大江及陈晓文先生所发布声明内容严重失实。

在相关行政裁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江苏大江及陈晓文先生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所谓“法律声明”,公然宣称其对“大江”相关商标权益享有“合法控制地位”,该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已对我司商誉及市场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混淆视听,主观恶意明显。

四、江苏大江及陈晓文先生才是真正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江苏大江在官网、公众号、宣传册中多次使用“二十多年技术沉淀”“始于1995年”等虚假宣传语,企图虚构企业历史,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我司存在关联。此类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我方已在诉讼中明确提出相关主张。

五、我司已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我司已就江苏大江及陈晓文先生的侵害我司“大江”相关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浙03民初1175号)。案件已被依法受理。我司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我司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利。

我司敦促江苏大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陈晓文先生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不实宣传,删除相关不实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我司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坚决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温州市大江真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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